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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账户管理协 支票停售、限售条款的公告

2019-11-12 14:20:3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尊敬的客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155号)要求,我社修订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支票凭证限售、停售等相关条款。

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修订条款。

甲方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报告人民银行,甲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不利后果。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支票凭证限售措施: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最近12个月内,甲方在乙方所属农信联社(农商银行)网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3次(含3次)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四)甲方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甲方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清罚款的;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支票凭证停售措施,并回收未签发使用的支票凭证:

(一)最近12个月内,甲方在乙方所属农信联社(农商银行)网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3次(不含3次)的;

(二)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未缴清罚款的;

(三)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乙方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增加条款。

甲方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报告人民银行,甲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不利后果。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支票凭证限售措施:

(一)个人结算支票户开户不满3个月的;

(二)最近12个月内,甲方在乙方所属农信联社(农商银行)网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3次(含3次)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四)甲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或者甲方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清罚款的。

第十五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支票凭证停售措施,并回收未签发使用的支票凭证:

(一)最近12个月内,甲方在乙方所属农信联社(农商银行)网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3次(不含3次)的;

(二)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未缴清罚款的;

(三)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乙方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包括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公告期即日起一个月,公告期间甲方无异议,公告期满,《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即为生效。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客服热线(028)96633、四川农信各营业网点。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9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贾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