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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洗钱

2015-08-25 12:48: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将“脏”钱洗干净,然后“清洁”的钱就可以用了。也许您觉得洗钱离我们的生活太遥远,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洗钱行为就在我们身边。本章将通过对洗钱行为以及反洗钱监管的介绍,让您在实际生活中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远离犯罪。

第一节  洗钱基本概念、途径及危害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英文名称为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活动的途径或方式

典型的洗钱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处置阶段是洗钱的第一阶段,也是洗钱过程中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用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非法所得,从而掩盖查账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

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又称为“整合阶段”,被形象的描述为“甩干”,其目的在于使非法变为形式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资金或财产提供表面的合法性。在融合阶段,资金被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分散的资金被重新归拢聚集起来,用于投资实业、证券市场等正当商业活动,成为应纳税的合法收入,开始融入合法的金融经济体系中。

洗钱的主要途径或方式有:

(一)利用金融机构

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1、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2、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巨额金融交易可利用通讯网络等现代化交易工具瞬间完成。由于股价变化起伏较大而且交易痕迹调查比较困难,因此,一些洗钱者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在保险市场,一些洗钱者常常(通过趸交形式一次性)购买高额保险,然后采取犹豫期退保的方式折价赎回。

3、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有关国家对洗钱活动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利用票据交易所开出的票据也是洗钱的方法之一。如在美国街头出售毒品得来的现金通过边境被走私到墨西哥,洗钱者将这些现金提供给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所向洗钱者提供向美国或墨西哥银行开立的现金支票。然后,洗钱者以这些票据开立银行账户,随后该笔资金被转入犯罪分子需要的国家。

4、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英国警方根据举报对一参与在英国贩毒并为一美国运毒辛迪加进行洗钱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贩毒者首先将出售毒品所得零星现金存入一英国银行,随后提取一定数目的现金经另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美国,同时也采取支票的形式对资金进行转移。洗钱者不断只转移一些小金额资金以避免超过美国政府规定的货币报告限额。在18个月的时间里,该犯罪分子共洗钱200万英镑,并用这些钱在美国购置财产。

5、信贷回收。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如存款单、证券等)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买不动产、企业或其他资产。犯罪资金经过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6、利用期货、期权洗钱。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跨国洗钱的重要方式。期货、期权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复杂金融交易时的常用工具。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到国际期货市场清洗对洗钱犯罪组织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行为都是以期货经纪人的名义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并不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资金来源作出说明,犯罪分子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期货市场,能够有效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和犯罪收入的来源。期货交易中的匿名惯例掩盖了洗钱活动,此外,变幻莫测的期货价格和复杂的交易技术,往往使外部人士眼花缭乱,大量参与交易的资金及公司来自世界各地,将犯罪收入隐匿其中往往难以发现。

(二)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外,披露客户的账户即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非常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三)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1、成立空壳公司。也被称为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比如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规定,允许设立匿名公司,包括匿名的离岸银行。公司注册地对公司的所有人、受益人以及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匿名公司这些特点能够有效隐匿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匿名公司经常被用于跨国洗钱,在洗钱过程中,黑钱先被汇往离岸金融中心,并在当地注册成立匿名公司,然后再以匿名公司的名义对本国或其他国家投资,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由于受匿名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限制而无从追查。

2、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在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下,如果直接向银行存入大量现金,必然会因为不能说明现金的合理来源而引起当局的追查。为了能够合理解释大量存入银行的现金的来源,向现金流入密集型行业投资是犯罪组织洗钱的又一手法。现金密集型行业包括:娱乐场所、餐饮业、小型超市等,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能够收入大量现金是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在洗钱过程中犯罪组织以正当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向税务当局申报,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使犯罪收入合法化。纳税后,犯罪收入就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收入了,在这里,纳税的税款则被犯罪组织视为洗钱的成本。

3、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国外司法机构有证据表明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开办假财务公司来转化自己的非法所得。如为了便利洗钱过程,犯罪分子雇佣律师,开立了一个账户并存入了犯罪分子从财务公司转来的50万英镑,随后将这笔资金转移到他的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上,接下来律师又根据犯罪分子指令把钱从账户中提走,成为犯罪分子财产。

(四)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

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同样是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暂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洗钱者之所以选择昂贵的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是因为:第一,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变现能力强,洗钱者在需要现金时或出现合适的机会时,变现非常便利;第二,使用现金购买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是这些行业的惯例,交易时大量使用现金不会引起注意和怀疑;第三,走私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与走私现金相比更不易被查获,比走私现金安全性更高。还有的犯罪分子把非法所得直接用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转卖,从中套取现金,存入本国或国外银行,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五)其他洗钱方式

1、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此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2、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近年来,随着我国反洗钱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对非法外汇交易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通过合法的银行系统向境外转移犯罪收入所冒的风险也日益加大,大量的犯罪收益开始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在我国沿海地区,一些“地下钱庄”专为跨境洗钱而设立,主要为在内地和香港之间转移黑钱提供服务。国内许多大案的要犯如远华走私案中的赖昌星等都是“地下钱庄”的主要客户。利用民间借贷洗钱与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手法类似,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通过贷款的形式给城乡中小企业,然后将回笼的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关联的城乡中小企业以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

3、通过购买彩票、购买房产和虚假拍卖等方式进行洗钱。

目前,国际上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变化。例如,使用通讯账户、高薪聘请私人金融专家、使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等进行洗钱。

第二节  反洗钱监管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

自从有了洗钱活动,反洗钱与洗钱的斗争就从未停止。我国在反洗钱监管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专门规定了洗钱罪。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出台。2006年至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多部反洗钱管理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洗钱的预防和监控

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是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础。近年来,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预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开展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资金监测;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实施反洗钱调查、反洗钱现场检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等反洗钱监管措施。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金融交易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当事人的设立申请。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确定个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海关的报告标准,发现出入海关的个人所携带的现金以及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海关应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金融机构预控管理

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同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必要时,金融机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发现资金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

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三节  如何防范洗钱活动

一、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案例5.1

2005年,新加坡人罗某到S市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罗某开始不愿回答,而后又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的账户。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该银行希望为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此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行了阻止。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亿元。

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一)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可能致使您的声誉受损。

案例5.2

2008年1月,C市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现金是谁的。经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自身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5.3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S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某境外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S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间接帮助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案例5.4

2007年5月,Z省S市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万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H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截留了其中的523万元。此后,王某频繁转移、挥霍赃款,随后携款潜逃。王某携款失踪之后,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款,并答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作为报酬。但是,李某却与王某合谋,在明知王某手中巨款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协助王某从杭州某银行提现299万元,并将其中的200万元转存至王某女友的银行卡上。同时李某又虚构了其在向王某追讨资金时被打伤的事实,向卢某骗得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8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万元。

三、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

案例5.5

2007年6月,S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4.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四、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他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案例5.6

2008年3月份,J市王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鹏程钱庄为资金短缺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无需担保、方便快捷、保密性强,月利息2%,详情请致电……,吴经理。”以前王先生也收到过类似短信,都不相信,把短信删掉了。但这次正好王先生的公司资金紧张,而且利息也不高,于是他就按短信提供的手机号码咨询了所谓的“吴经理”,说明想贷款10万元,一个月后还款。“吴经理”说,他们的规矩是先收利息再贷款,先让王先生将预付利息2000元直接汇入该钱庄账户,半个小时之内就会给王先生现金支票,并索要了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王先生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向对方提供的账号里汇入2000元。此后,王先生再也无法打通这个钱庄的电话,这才发现被骗。

五、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利益

(一)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当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二)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责任编辑:阿 翔